供应商应当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。
1.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;经营范围包含桶装水生产、销售或配送相关业务。
2.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需提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,财产被接管、冻结、破产状态的声明函,以及信用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:供应商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“中国政府采购网”(www.ccgp.gov.cn)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”;
3.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函;
4.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,提供自行承诺声明函(重大违法记录,是指投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);
5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6.具有有效的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或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确保桶装水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。拥有固定的生产或仓储场所及专业的配送团队,能满足本单位的配送需求。